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召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召开
    (财务处叶胜)近日,地调中心参加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现将会议关于2009年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介绍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二、计算机、商业软件、移动存储设备、服务器、网络设备、办公设备、冰箱、电视、照相摄像设备、复印纸、汽车、电梯、空调、办公家具等设备器具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车辆的维修、保险、加油以及2万元以上的印刷、会议项目均需到政采中心指定的中标单位办理业务。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证明,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
  四、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党委办公室编辑整理]

分类: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0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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